6 操作平臺
6.1 一般規定
6.1.1 操作平臺應通過設計計算,并應編制專項方案,架體構造與材質應滿足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6.1.2 操作平臺的架體結構應采用鋼管、型鋼及其他等效性能材料組裝,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7及國家現行有關腳手架標準的規定。平臺面鋪設的鋼、木或竹膠合板等材質的腳手板,應符合材質和承載力要求,并應平整滿鋪及可靠固定。
6.1.3 操作平臺的臨邊應設置防護欄桿,單獨設置的操作平臺應設置供人上下、踏步間距不大于400mm的扶梯。
6.1.4 應在操作平臺明顯位置設置標明允許負載值的限載牌及限定允許的作業人數,物料應及時轉運,不得超重、超高堆放。
6.1.5 操作平臺使用中應每月不少于1次定期檢查,應由專人進行日常維護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6.2 移動式操作平臺
6.2.1 移動式操作平臺面積不宜大于10㎡,高度不宜大于5m,高寬比不應大于2:1,施工荷載不應大于1.5kN/㎡。
6.2.2 移動式操作平臺的輪子與平臺架體連接應牢固,立柱底端離地面不得大于80mm,行走輪和導向輪應配有制動器或剎車閘等制動措施。
6.2.3 移動式行走輪承載力不應小于5kN,制動力矩不應小于2.5N·m,移動式操作平臺架體應保持垂直,不得彎曲變形,制動器除在移動情況外,均應保持制動狀態。
6.2.4 移動式操作平臺移動時,操作平臺上不得站人。
6.2.5 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設計計算、安全要求和測試方法》GB 25849和《移動式升降工作平臺 安全規則、檢查、維護和操作》GB/T 27548的要求。
6.2.6 移動式操作平臺的結構設計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6.3 落地式操作平臺
6.3.1 落地式操作平臺架體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操作平臺高度不應大于15m,高寬比不應大于3:1;
2 施工平臺的施工荷載不應大于2.0kN/㎡;當接料平臺的施工荷載大于2.0kN/㎡時,應進行專項設計;
3 操作平臺應與建筑物進行剛性連接或加設防傾措施,不得與腳手架連接;
4 用腳手架搭設操作平臺時,其立桿間距和步距等結構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腳手架規范的規定;應在立桿下部設置底座或墊板、縱向與橫向掃地桿,并應在外立面設置剪刀撐或斜撐;
5 操作平臺應從底層第一步水平桿起逐層設置連墻件,且連墻件間隔不應大于4m,并應設置水平剪刀撐。連墻件應為可承受拉力和壓力的構件,并應與建筑結構可靠連接。
6.3.2 落地式操作平臺搭設材料及搭設技術要求、允許偏差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腳手架標準的規定。
6.3.3 落地式操作平臺應按國家現行相關腳手架標準的規定計算受彎構件強度、連接扣件抗滑承載力、立桿穩定性、連墻桿件強度與穩定性及連接強度、立桿地基承載力等。
6.3.4 落地式操作平臺一次搭設高度不應超過相鄰連墻件以上兩步。
6.3.5 落地式操作平臺拆除應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連墻件應隨施工進度逐層拆除。
6.3.6 落地式操作平臺檢查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操作平臺的鋼管和扣件應有產品合格證;
2 搭設前應對基礎進行檢查驗收,搭設中應隨施工進度按結構層對操作平臺進行檢查驗收;
3 遇6級以上大風、雷雨、大雪等惡劣天氣及停用超過1個月,恢復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建筑英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