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懸挑式操作平臺
6.4.1 懸挑式操作平臺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應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應可靠連接;
2 嚴禁將操作平臺設置在臨時設施上;
3 操作平臺的結構應穩定可靠,承載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6.4.2 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懸挑長度不宜大于5m,均布荷載不應大于5.5kN/㎡,集中荷載不應大于15kN,懸挑梁應錨固固定。
6.4.3 采用斜拉方式的懸挑式操作平臺,平臺兩側的連接吊環應與前后兩道斜拉鋼絲繩連接,每一道鋼絲繩應能承載該側所有荷載。
6.4.4 采用支承方式的懸挑式操作平臺,應在鋼平臺下方設置不少于兩道斜撐,斜撐的一端應支承在鋼平臺主結構鋼梁下,另一端應支承在建筑物主體結構。
6.4.5 采用懸臂梁式的操作平臺,應采用型鋼制作懸挑梁或懸挑桁架,不得使用鋼管,其節點應采用螺栓或焊接的剛性節點。當平臺板上的主梁采用與主體結構預埋件焊接時,預埋件、焊縫均應經設計計算,建筑主體結構應同時滿足強度要求。
6.4.6 懸挑式操作平臺應設置4個吊環,吊運時應使用卡環,不得使吊鉤直接鉤掛吊環。吊環應按通用吊環或起重吊環設計,并應滿足強度要求。
6.4.7 懸挑式操作平臺安裝時,鋼絲繩應采用專用的鋼絲繩夾連接,鋼絲繩夾數量應與鋼絲繩直徑相匹配,且不得少于4個。建筑物銳角、利口周圍系鋼絲繩處應加襯軟墊物。
6.4.8 懸挑式操作平臺的外側應略高于內側;外側應安裝防護欄桿并應設置防護擋板全封閉。
6.4.9 人員不得在懸挑式操作平臺吊運、安裝時上下。
6.4.10 懸挑式操作平臺的結構設計計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的規定(建筑英才網)。